(2016)吉0104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3001号 原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480号。 法定代表人:岳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公司职员。 被告:王玉磊,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00元,减半收取计720.00元,由原告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人民陪审员 王 一 茗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