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9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明理与许明璋、许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理,许明璋,许月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413号申请人:林明理,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汝,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明璋,男,194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许月琪,女,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住厦门市思明区。林明理与许明璋、许月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明理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明璋、许月琪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403032元为限。申请人林明理及其配偶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1号车位、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11号车位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明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明璋、许月琪的存款403032元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林明理及其配偶提供的担保物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1号车位、思明区天湖路38、40号地下一层第11号车位。案件申请费2535.16元,由申请人林明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铠慧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