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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青军、陈了英、张声仕、周四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军,陈了英,张声仕,周四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109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县审计局隔壁)。法定代表人孙波,系该行董事长。被告张青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了英,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声仕,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四菊,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军、陈了英、张声仕、周四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军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