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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吴长录与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录,黄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944号之二原告:吴长录,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黄建玲,女,1963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录诉被告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黄建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