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振才与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才,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611号原告:杨振才。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培新,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振才与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振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振才负担。审 判 长 赵瑛珊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红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