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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振才与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才,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611号原告:杨振才。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培新,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振才与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振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振才负担。审 判 长  赵瑛珊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红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