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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廷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廷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328号罪犯顾廷利,男,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廷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顾廷利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廷利系累犯。又属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000元已缴纳2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廷利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廷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