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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08执396号安徽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芜湖华翔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三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芜三劳人仲第0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存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500元。(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本人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4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申请人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3)、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户名: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芜湖市三山区建设银行三山支行账号:34×××66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