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加普与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加普,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破申2号申请人:黄加普(其余十四名申请人名单附后)。被申请人: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赤。2016年8月25日,申请人黄加普等十五人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事达公司)因建造厂房需要,向黄加普等人借款,分别于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共计借款843.4万元,约定月利率1.5%,每三个月支付利息。2014年6月前,被申请人按借款协议正常付息,2014年底前后,申请人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仅于2015年12月间支付部分利息。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拖欠本金和大部分利息,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要求对被申请人钱事达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通知了钱事达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又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黄加普等人到庭参加会议,被申请人钱事达公司未到庭参会。本院查明:钱事达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5日,注册资本150万元,由股东钱文赤一人投资,注册登记地为苍南县。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2011年至2014年间,被申请人钱事达公司陆续向申请人借款,并出具借条若干,载明借款总额约800余万元,被申请人钱事达公司也出具欠条,载明结欠油墨款。另查明,本院已审结钱事达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案件多起,结案标的达3000余万元,同时,经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钱事达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本院已裁定终结多起执行程序案件。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钱事达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备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得以清偿;经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也不能清偿已生效判决所确定债务,故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钱事达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黄加普等人对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曾云县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春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附申请人名单(十五名):申请人:黄加普。申请人:吕明树。申请人:钱瑞洋。申请人:钱克听。申请人:钱瑞平。申请人:肖怀树。申请人:钱瑞枢。申请人:钱金凤。申请人:虞梨梨。申请人:钱文锵。申请人:钱瑞棉。申请人:钱瑞斌。申请人:上官苏桔。申请人:钱文芳。申请人:章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