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0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于二占与许坤、于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二占,许坤,于大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052号之二原告:于二占。被告:许坤。被告:于大章。原告于二占与被告许坤、于大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二占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二占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于二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