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钱东兴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5076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71788213-5。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进峰,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后港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7469863-3。被告钱东兴,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苏州市沧浪区。被告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严埭村,组织机构代码55461659-5。法定代表人杜丽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行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2016年4月22日,被告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在2016年4月27日作出驳回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后被告对此提出上诉,2016年7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星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星行公司诉称: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80001/34/002301/01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租金支付由首期租金和分期租金构成。分期租金为每1一个月一期,总共24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即未支付当期租金。现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还款情况持续恶化,严重损坏原告之合同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内容约定,在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违约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全部租金、逾期付款迟延履行金、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迟延履行金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被告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之连带保证人,故被告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之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之清偿责任。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仍拖欠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1份,证明双方的融资租赁关系,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购买合同1份,证明原告基于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选择为其购买租赁设备并出租给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3、租赁物交付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出租设备给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且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使用的事实。4、被告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担保书各1份,证明被告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且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事实。5、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律师函、律师函邮寄证明及签收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3990元及律师函费400元。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告利星行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2、购买、租赁及租赁期间2.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卖方和租赁物的选择,向附件第4条确定的卖方购买附件第4条确定的货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间记载于附件第5条中,该期间自租赁起始日起算。3、租金及其他应付款3.1租金和其他应付款记载于附件第6条中。承租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任何扣减、抵消或对其设定任何条件。承租人在每个租金支付日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中断、免除或推迟履行,不论租赁物有任何瑕疵、缺陷或者因任何原因出现任何故障、损耗、损坏。4、保证金4.1为担保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分期租金中的最后一期或最后若干期租金作为保证金预先交付出租人,并将金额记载于附件第6条中。4.2保证金在出租人保管期间不计算利息,即出租人依据本合同取得、支配、结算保证金均无需向承租人支付利息。4.3除与保证金金额相等的最后一部分租金外,承租人遵守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没有其他未付款项,出租人应当将保证金抵充相应的最后一部分租金。承租人无权请求或决定抵消承租人对出租人所负的其他任何义务。4.4如果承租者未履行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以及何时以保证金抵充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等任何款项,并无须事先通知。如果出租人以保证金抵充任何款项的,承租人在此之后支付的款项将首先用于补足保证金。……。10、承租人的保证条款10.1承租人应当丝毫不依赖出租人而自主选择卖方和租赁物,并亲自与卖方协商购买条件,承租人不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选择和确定的购买条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承诺保障出租人免于因租赁物所有权有瑕疵或涉嫌有瑕疵而遭受损害,并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承租人应当立即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遭受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租赁物拥有或声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的人提出任何请求而使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受到任何影响、支付赔偿金、承担或支付律师费等。10.2承租人在此确认:出租人没有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做任何保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对租赁物的质量、适用性、可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状况做充分了解并确认能够满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目的,而且承租人已经专门向卖方提出并检验过租赁物,租赁物的质量状况与附件第4条或承租人专门向出租人提供的购买合同文本中对租赁物的说明相符合;如果租赁物的适用性、可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状况被否定或不能满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目的,承租人仍应承担本合同上的义务且出租人在本合同上的利益不受丝毫影响。11、违约金11.1、延迟履行金:如果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应根据逾期支付的金额和附件第7条约定的标准自应付款日起按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出租人垫付或承担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的,承租人除应给付出租人垫付或承担的款项外,也应按出租人垫付或承担的金额和附件第7条约定的标准自出租人垫付或承担之日起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1.2、迟延履行金应连续而不中断的计算至出租人实际收到逾期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或费用的付款日。本项约定将作为判决或裁定应当具备的一部分内容。11.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达30日以上的,无论逾期支付金额大小,出租人有权利随时决定行使以下任何一项权利(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影响迟延履行金的连续计算):a、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b、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费用。合同附件约定:“……2、出租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3、承租人: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4、购买:根据承租人丝毫不依赖出租人而自主作出的选择以及承租人与卖方协商的结果,确定以下购买条件,承租人对以下选择和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本条约定事项关系到卖方是否同意签订购买合同和出租人是否同意签订本合同,关系到购买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应予特别重视并严格遵守。(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卖方为: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2)承租人指定出租人向卖方购买下列租赁物:规格型号为HT110PP的高精密冲床三台;规格型号为HT80PP高精密冲床二台;规格型号为HT45PP的高精密冲床二台。5、租赁:租赁起始日为出租人按照相关购买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货款支付日”:租赁期限24个月。6、租金、其他应付款及支付:承租人应按以下约定支付租金及费用:租金总额:982716元;首付租金:273000元,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第1期至第12期金额:35000元,支付时间:按月支付;第13期至第24期金额:24143元,支付时间:按月支付。保险费:1164.8元,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押金:1000元,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保证金:35000元,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管理费:6370元,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租赁物归属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留购价为1000元。7、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另查明:2013年11月27日,被告钱东兴签订担保书一份,内容均为:“本人自愿为承租人昆山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规格型号为HT110PP的高精密冲床三台;规格型号为HT80PP高精密冲床二台;规格型号为HT45PP的高精密冲床二台(合同编号:80001/34/002301/01)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全部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调查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资产下落或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委托他人取回租赁物的委托代理费用、包装费、装卸费、停放费、将租赁物运输或移动至出租人或司法机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必要的维修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诉讼及执行各阶段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被告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亦签订担保书一份,内容为:“根据承租人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请求,我方(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就贵公司与承租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编号:80001/34/002301/01)项下承租人对贵公司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担保人同意出租人公开本担保的内容。……。三、担保范围:全部租金、其他应付款、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全部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调查债务人和担保人及其资产下落或状况而支付的调查费、委托他人取回租赁物的委托代理费用、包装费、装卸费、停放费、将租赁物运输或移动至出租人或司法机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必要的维修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诉讼及执行各阶段不超过两名代理人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又查明: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自主选择的租赁物:规格型号为HT110PP的高精密冲床三台;规格型号为HT80PP高精密冲床二台;规格型号为HT45PP的高精密冲床二台。2013年11月28日,原告将上述机器交付给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再查明:2016年2月3日,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了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支出了3990元的律师费用。上述事实由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书、购买合同、租赁物交付证明书、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利星行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现原告依约购买了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指定的租赁物且将该租赁物交付给被告,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理应依约支付相应租金,但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依照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第11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经核算,被告未支付的剩余全部租金为72429元,扣除被告在原告处的保证金35000元,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还需支付的租金总额为37429元。关于逾期支付租金迟延履行金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确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迟延履行金约定了计算标准: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本院认为该迟延履行金约定利率过高,本院酌定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关于要求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99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自己的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双方对该笔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费用金额在合理范围,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函费400元,因为原告方未提供支付凭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被告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的担保书,明确表示自愿对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提供担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另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37429元、迟延履行金(以2414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从2015年9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32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从2015年10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3990元。三、被告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昆山建行营业部,账号:3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被告苏州华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钱东兴、江苏汇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建勋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