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恢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范广宏与张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宏,赵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982号申请执行人范广宏,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执行人赵天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范广宏申请执行赵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天强偿还申请执行人范广宏借款本金6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30元及申请执行费9575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