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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与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4033号起诉人: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17-7。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系该所主任。2016年9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民委员会向起诉人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办案经费合计50万元。事实和理由:普兰��市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民委员会因上诉王树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起诉人代理诉讼,并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民委员会应向起诉人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办案经费合计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民委员会现变更为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夏屯村民委员,起诉人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祥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