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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魏阳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魏阳光,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魏阳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