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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万齐鸣与谭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齐鸣,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万齐鸣,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谭武,男,1975年10月15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万齐鸣与被执行人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进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齐鸣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万齐鸣人民币32.276万元及利息(包括诉讼费、公告费626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4741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谭武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齐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2015)进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武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齐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2015)进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