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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立枝与唐立东、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枝,唐立东,韩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2255号原告:王立枝,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唐立东,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被告:韩春,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原告王立枝与被告唐立东、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立东、韩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枝诉称:2015年8月25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被告承诺从2015年8月26日开始每天偿还1000元,后被告偿还了14900元,余款651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5100元及利息(利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立东、韩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唐立东、韩春系夫妻关系,被告唐立东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王立枝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承诺从2015年8月26日开始每天偿还1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该借款已经偿还了14900元,余款65100元经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的部分内容及原告举证身份证复印件、欠条1张,法庭调取的灌云县民政局出具的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成立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王立枝与被告唐立东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欠条上是被告唐立东签名,但两被告无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唐立东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其夫妻之间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该债务依法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借款余款65100元至今未还,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651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确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时间从原告起诉时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立东、韩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立枝给付借款人民币65100元及利息(以651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立东、韩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黄海红人民陪审员  程永梅人民陪审员  孙东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倩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