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灵芝与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怀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灵芝,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怀珍,闫怀卿,张娜,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灵芝,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分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苏梓益,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伟,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110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吕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闫怀珍,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闫怀卿,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四号街坊*号。原审被告张娜,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一号街坊2区*号楼****号。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闫怀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灵芝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乌海市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闫怀珍、原审被告闫怀卿、原审被告张娜、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刘灵芝不服本院(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9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24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内03民申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灵芝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灵芝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再审申请人刘灵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再审申请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刘灵芝撤回再审申请。二、终结本案的再审程序,恢复本院(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俊义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拭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