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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2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313元。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工资收入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正在扣划中。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云0422执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一次性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   伟执行员 郭亚兵执行员李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