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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5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罪犯纪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810号罪犯纪泉,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江刑初字第0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10日、2014年1月5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7073号、(2013)宁刑执字第110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纪泉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纪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纪泉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