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钢明与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明,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079号原告:王钢明。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形波,职务经理。原告王钢明与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钢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佳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