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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692号原告:沈某,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