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陈纯全、陈自元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纯全,陈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0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组织机构代码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明文,女,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员。委托代理人孟洪波,男,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陈纯全,男,生于1964年9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陈自元,男,生于1977年1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6)176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陈自元、陈纯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6)176号},于2016年7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6)176号}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