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刚,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黄立军,男,1966年9月29日生,侗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刘文刚与黄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立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立军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51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