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杰阳与被告戈军、衡阳市兆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杰阳,戈军,衡阳市兆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983号原告:沈杰阳,男。被告:戈军,男。被告:衡阳市兆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白云路雁能集团18号门面。原告沈杰阳与被告戈军、衡阳市兆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萍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杰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杰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杰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俊洁校对人:彭俊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