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卓资县锦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204号申请人: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称瑞,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卓资县锦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泽江,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河北双飞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资县锦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卓资县锦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28万元,已冻结0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