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9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91民初154号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区巫水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肖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国,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英,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怀化市洪江区佳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军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