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锦贵与被告刘锦祥、第三人刘锦富、刘锦财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贵,刘锦祥,刘锦富,刘锦财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985号原告:刘锦贵,男,住辉南县。被告:刘锦祥,男,住辉南县。第三人:刘锦富,男,住辉南县。第三人:刘锦财,男,住辉南县。原告刘锦贵与被告刘锦祥、第三人刘锦富、刘锦财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锦贵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锦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锦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刘锦贵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