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组织结构代码69898402-0。法定代表人:王启求,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结构代码71992843-2。法定代表人:黄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