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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均芳与成都易之缘服饰有限公司、青羊区毓秀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芳,成都易之缘服饰有限公司,青羊区毓秀服装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779号原告李均芳,女,汉族,1966年11月23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胡林,四川雷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易之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韩国治。被告青羊区毓秀服装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羊区。经营者韩国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芳与被告成都易之缘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青羊区毓秀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均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均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