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均芳与成都易之缘服饰有限公司、青羊区毓秀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芳,成都易之缘服饰有限公司,青羊区毓秀服装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779号原告李均芳,女,汉族,1966年11月23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胡林,四川雷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易之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韩国治。被告青羊区毓秀服装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羊区。经营者韩国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芳与被告成都易之缘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青羊区毓秀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均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均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