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10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彭菊与陈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菊,陈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049号之二原告彭菊,女,1953年8月4日生,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李铁梅,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俊,男,1983年1月7日生,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陈琳,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路319号锦绣旗峰花园1-9栋商铺138号、139号、148号、149号。代表人刘柏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代表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菊诉被告陈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案中,原告彭菊于2016年9月20日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文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柏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