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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肖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肖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9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主要负责人:冯斌,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欣,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肖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审判员安福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