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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与杨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杨序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4号。负责人:梁海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铭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职员。被告:杨序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乐业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右江支行”)与被告杨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铭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序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右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序强偿还借款本金56457.11元及支付利息5028.15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9日,其与杨序强签订一份《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序强向其借款156000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以所购买的小汽车作抵押,按月等额偿还本息。杨序强借到款项后,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至2016年3月15日止,杨序强累计14期(月)未偿还借款,累计欠借款本金56467.11元,利息5028.15元。经其多次催促,杨序强拒不履行义务。为此,农行右江支行诉至本院。杨序强未作答辩。对农行右江分行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诉讼中,本案被告杨序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为其已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由此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农行右江分行陈述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农行右江分行与杨序强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右江分行已依约履行出借义务,杨序强应依约逐月逐期偿还借款本息。由于杨序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序强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支行借款本金56457.11元及支付利息5028.15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688元,由被告杨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覃洪科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人民陪审员  黄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科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