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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玲与周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周新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967号原告:胡玲,居民。被告:周新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诉被告周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