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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宝利制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宝利制衣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润纺织有限公司,单桂梅,刘常宝,单桂芝,楚乐天,耿亚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19号申请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宝利制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宏润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卞仕岩。被申请人单桂梅。被申请人刘常宝。被申请人单桂芝。被申请人楚乐天。被申请人耿亚丽。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宝利制衣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润纺织有限公司、卞仕岩、单桂梅、刘常宝、单桂芝、楚乐天、耿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夏庄镇醴泉大街东2666号1幢的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天普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大街北侧、月潭路以东的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国用(2013)第1264号,地籍号105-029-638,面积666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