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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邹细平、邹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细平,邹烨,邹静,邹翔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特16号申请人邹细平,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申请人邹烨,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申请人邹静,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申请人邹翔,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街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邹圣枝在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南山支行存款(账号为62×××10,户名为邹圣枝)由邹细平继承,邹烨、邹静、邹翔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邹细平、邹烨、邹静、邹翔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福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