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永开、宋景香、蔡少练、徐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永开,宋景香,蔡少练,徐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40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林光平,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侯永开,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宋景香,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蔡少练,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徐秀芳,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永开、宋景香、蔡少练、徐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蔡少练、徐秀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梅州市梅江区XX路XX号XX商住楼X栋X号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XX9号)依法进行评估、拍卖,鉴于处置该财产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金融借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晟 审 判 员 涂军荣 人民陪审员 侯能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