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18号。负责人:覃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5)1108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一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