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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魏光霞与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光霞,成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魏光霞,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田庄镇。被执行人:成晓峰,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果里镇。原告魏光霞诉被告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21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成晓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魏光霞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