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锦有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经济合作联社、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斗门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有,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经济合作联社,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斗门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锦有,女,汉族,1952年06月0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麦有祥,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德雄,男,汉族,1959年08月15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斗门村民小组,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村斗门村民小组在珠海农商银行户名为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账户80×××46的存款冻结。2、将被执行人上述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476910元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惠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