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孟万国与李学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万国,李学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839号原告:孟万国,男,汉族,1968年5月3日生,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被告:李学明,男,汉族,1963年2月4日生,住汝州市。原告孟万国与被告李学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孟万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万国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万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