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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孟万国与李学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万国,李学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839号原告:孟万国,男,汉族,1968年5月3日生,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被告:李学明,男,汉族,1963年2月4日生,住汝州市。原告孟万国与被告李学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孟万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万国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万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