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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娟,陈可清,上海沁乐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107号原告:谢丽娟,女,1956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宝翔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陈可清,女,1951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沁乐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XXX号四楼部分。法定代表人:汪坤,经理。原告谢丽娟、陈可清与被告上海沁乐宾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谢丽娟、陈可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娟、陈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佳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