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立家与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山市公路管理站其他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家,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山市公路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家,男,61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良峻,职务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谭涛,职务站长。上诉人王立家不服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山市公路管理站作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待遇核准表”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立家上诉称,1、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密山市公路管理站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上诉人的补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待遇核准表”是错误的。密山市公路管理站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履行2011年9月7日作出的关于上诉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待遇核准表”依法返还其非法扣发的工资及利息。因此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密山市公路管理站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上诉人的补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待遇核准表”应予依法撤销。2、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说是人事管理内部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给上诉人立案,是错误的,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诉求事项主要是本人关于工资待遇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关于本人工资待遇的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对人事管理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建明审 判 员 李绍军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