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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鹏飞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飞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732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弘、吴嘉传,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弘、吴嘉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驾驶一辆小车由博罗县往河源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博罗县柏塘镇金湖工业区路口时,与被害人廖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死亡、张某、李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鹏飞陈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鹏飞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主观罪过轻,且对方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负次要责任,对事故结果不容忽视。二、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1、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属于过失犯罪且系初犯,以前没有犯罪前科;2、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家属积极筹款7万元给被害人;3、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肇事车辆投保商业险100万元,一定程度上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1时38分,陈鹏飞陈某某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由柏塘镇圩镇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S244线298KM+300M(博罗县柏塘镇金湖工业区路口)左转弯时与廖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送柏塘镇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鹏飞陈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鹏飞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鹏飞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一方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在S244线298KM+300M即博罗县柏塘镇金湖工业区路口。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2月5日1时38分,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由柏塘镇圩镇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S244线298KM+300M(博罗县柏塘镇金湖工业区路口)左转弯时与廖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受伤送柏塘镇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由公安机关前来处理。4、证人证言张某俊、王某强的证言,证实廖某、张某是其朋友,2016年2月5日1时30分许,廖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搭张某、李某)在博罗县柏塘镇金湖工业区多向玩具厂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江某丽的证言,证实陈鹏飞陈某某是其丈夫,肇事车辆粤L×××××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是其,车辆保险齐全。廖某生的证言,证实廖某是其儿子,肇事车辆无号牌摩托车是廖某购买,车辆无保险。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陈鹏飞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6、死亡证明书,证实廖某死亡。7、书证。(1)收据,证实被告人已交7万元给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管,由交警转交被害人一方;(2)疾病证明书,证实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右上颌骨骨折、右眶骨骨折、鼻骨骨折;(3)保险单,证实粤L×××××号小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8、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被害人陈述,李某述称,其只记得本事故发生当晚和其男朋友张某一起回家,其他情况均已不记得。10、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供称,2016年2月5日1时35分许,其驾驶一辆粤L×××××号小型轿车在柏塘镇买年货后由广州往河源方向行驶返回住处,行驶至广东省博罗县金湖工业区多向玩具厂门前路段时,其减速打左向灯左转弯,左转变途中突然有一辆由河源往广州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过来,其发现时两车相距不到两米,其来不及反应时摩托车车头撞向其车的车身右侧位置,对方摩托车人车倒地,其停车并下车查看对方伤情,并用手机报110和120。救护车和警车到现场后,现场医生确认摩托车上一人当场死亡,另两名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其则随交警到杨村交警中队,后被交警带到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问话。此外,其当时驾车挂D档,行驶速度每小时约60公里,左转弯时每小时约30公里。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对以上事实无异议。11、人口常住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交警处理,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被害人廖某在肇事中负次要责任,且被告人肇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现金7万元,肇事车辆还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12.2万元,能够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依法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情节,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鹏飞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子雄审 判 员  邓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文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