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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关庆春与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庆春,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关庆春,男,汉族。被执行人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关庆春申请执行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