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刘某某苏某某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813号原告:金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刘某某。案由:买卖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毛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阁人民陪审员 张雅军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