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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刘某某苏某某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813号原告:金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刘某某。案由:买卖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毛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阁人民陪审员  张雅军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