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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景祥、赵贺等与赵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祥,赵贺,童光周,赵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229号原告:李景祥,男,59岁,1958年4月16日生,满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赵贺,男,36岁,1981年3月1日,满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童光周,男,4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赵亚军,男,50岁,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光周、李景祥、赵贺与被告赵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光周、李景祥、赵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