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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建军与被告抚远县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抚远县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479号原告朱建军,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抚远市国税局家属楼三单元502室。被告抚远县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梅,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军与被告抚远县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拒不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寿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