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冯现辉与徐大朋、李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现辉,徐大朋,李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现辉,居民。被执行人徐大朋,居民。被执行人李传红,居民。本院在执行冯现辉与徐大朋、李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李传红所有的房地产一处被本案查封,查询车辆、土地无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