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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明坤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明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021号罪犯林明坤,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488.77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12月17日以(2004)闽刑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明坤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明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明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六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交付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明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明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