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立川与刁光群,黄昌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川,黄昌明,刁光群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206号申请人:张立川,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黄昌明,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刁光群,女,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张立川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昌明、刁光群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张立川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立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立川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博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钦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