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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庆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24号罪犯王庆凤,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作出(2000)鞍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庆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罪犯王庆凤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2000)辽刑二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4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3年3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2007)大审刑执字第1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6月7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3月2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5月20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庆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庆凤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庆凤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